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