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