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