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