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