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辖区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所采取的防治技术措施以及使用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