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二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厕所、废品收购贮存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