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应当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重点支持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饮用水安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