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一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