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诚信自律,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防腐设施,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严禁出售病死、毒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品和水产品,以及腐乱、霉变和受污染的食品。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