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相适应的保洁人员,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制度。在活禽经营区域应当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规范活禽交易屠宰行为,逐步实现活禽集中宰杀、冷链配送、生鲜入市。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