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相适应的保洁人员,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制度。

在活禽经营区域应当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规范活禽交易屠宰行为,逐步实现活禽集中宰杀、冷链配送、生鲜入市。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