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宣传旅游环境卫生知识,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景区、景点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景点卫生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