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建设。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常规水质检测和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