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处置。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存放。鼓励和支持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