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土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规范施用肥料、农药;科学划定畜禽禁养、限养区域,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域内的养殖场,监督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病死动物和动物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