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厕所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进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农村卫生厕所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等规定标准和要求,合理选择地点和处理模式,避开水源及其他水体,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衔接,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