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闲置空地、废品收购贮存点、公路铁路沿线等地段或者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