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因地制宜建立污水处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