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区)处理,落实专门保洁人员。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卫生整洁。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