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爱国卫生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农村改水改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绿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