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