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