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加强协调,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推动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