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划,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网络。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