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划,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网络。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