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材质等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