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材质等许可事项的;(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