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备户外广告设施验收报告和提交检测报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