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经批准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时间拆除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