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相关备案等工作;(二)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进行监督管理;(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的移交和接管工作;(四)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五)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