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企业信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约、服务合同、服务标准等示范文本和规范;

(四)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