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经自治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