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