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