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