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单数组成,经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