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