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或者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