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男方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行动自由。夫妻离婚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