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单位和公民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