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畜禽养殖方式、选址和废弃物处理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