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