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应当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