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综合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因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治理,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