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综合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奖补等方式对下列行为或者对象予以鼓励:(一)建设、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并达到排放标准的;(二)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制取沼气、制造动物蛋白饲料的;(三)从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社会化服务的第三方;(四)在污染严重区域实行综合治理,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五)从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研发、示范、推广的。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