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综合利用第十九条有效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户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省、市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