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综合利用第十八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可以自行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受委托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和能力,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标准。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