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综合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综合利用;搭建服务平台,引进社会资本和先进技术用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