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