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