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四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