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爱卫会或者负有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部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